罗翔《圆圈正义》摘录

2020年值得高兴的事不多,对我来说其中之一便是(通过B站)认识了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老师。罗翔的爆火仿佛只在一夜之间,但这年头爆火往往没有好下场,结果也不必说了,没有一个人能活着走出简中的舆论场。但罗翔本人已是不惑之年,我的年龄也不小了,想来都不太需要在意舆论这种东西。

这一年来我晚上闲着没事就打开罗翔的视频看两眼,或者打开《圆圈正义》翻几页,断断续续地学到了一些东西,但比起法律知识,收获更多的是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启示。罗翔所输出的观点无时无刻不饱含着人文关怀与悲悯,并且逻辑自洽,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有很强的说服力,时而会对我逐渐固化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有启迪作用。但也有一些观点我实在不能认同,思考之后依旧固执己见,这也没有办法。

说回《圆圈正义》这本书,里面的内容是罗翔之前发表的一些短篇文章的合集,我对于这样的出书态度其实并不是很赞许,因我认为出书应当对内容进行进一步提炼、扩充,重新以书籍的方式编排结构,本身客观上也不是没有能力写书,单纯的文章合集多少敷衍——当然,这也是我的固执之一。但话虽如此,并不影响每篇文章所传达的真知灼见,这些观点事实上在后来的视频中基本都传达过,但我比起视频更喜欢看文字表述。一边看着这本书,一边摘录下了文章中的一些句子,所摘录的并非文章的中心思想或主题概括,只是“对我有所启发”的句子而已,因此未必适用于别人,只希望自己不时回顾一遍以自省。再者,如果想了解罗翔的观点,还是看完整的上下文为佳,只看单独的句子难免会有种看心灵鸡汤的感觉。鸡汤之所以遭人厌烦,或许便是因为只是表达了“正确”的道理,却不能让人感同身受地“理解”这些道理吧。


代序:法律人的热点写作

  • 正义不仅本身值得追求,其结果也往往合乎欲求。

  • 行为有自然结果和非自然结果,追逐自然结果非常道德,而如果追逐的是非自然结果,那就非常的不道德。

  • 如果人只是手段,这会走向毫不掩饰的极权主义。如果人只是目的,那也会走向过于放纵的个人主义。

  • 不能因为存在对他人的利用就认为这是不道德的,而要看这种利用是否已经变成剥削。

  • 从后果的角度,如果一种对他人不幸处境或人性弱点的利用,没有传递任何积极正面的道德价值,那它就属于不道德的剥削。

  • 动机的判断只能留待利用者本人进行自省,而无法作为他人评价利用者行为的依据。

  • 每当想对他人的动机作出恶意的评价,我们要先有一个代入——去想一想在类似的情况下,我们的行为举止是否会比他人更高尚。

  • 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剥削,只有利用者本人可以进行动机上的自省,他人只能从后果上进行判断。

  • 良心是唯一不能从众之事。

做一个勇敢的法律人

  • 以道德主义作为行事为人的根据,最大的痛苦就是在“知道”和“做到”之间存在一个天然的鸿沟。

  • 越是能够体现人的尊严的快乐就是越高级的快乐。

  • 只有着眼于永恒的功利主义才能让我们不再根据眼前的利害得失作出选择,道德主义与功利主义会走向融合。

在自恋中攀登仇恨的高峰

  • 人的本性喜好拉帮结派,甚至不惜“互拉仇恨”,其中的根源在于人的自恋。

  • 当生命中缺乏一个终极的敬仰对象,人就不可避免地会把自己置于生命中最重要的地位,形成无法抑制的自恋。

  • 自恋让人执着于对他人的利用,所有的人际交往都只是在满足自我的需要。如果他人不再有利用价值,人的“爱”也就会消失殆尽。

  • 仇恨是爱的缺失,是一种无望的虚空,唯有真正的爱可以填满这种虚空。

  • 爱不是爱抽象的概念,而是爱具体的人;不是爱“人类”,而是爱“人”。

  • 人类是抽象的,并无具体的对象,无须投入真心,收放自如,还可以为自己赢得道德上的优越感,但具体的人总是有那么多的问题,总是那么的不可爱。爱是要付出代价、恒久忍耐的。真正的爱永远是对具体个人的爱。

  • 可爱之人,人皆爱之,这种爱不过是自恋的一种表现形式。你欣赏他人的可爱之处,你不过是把对自己的爱投放在他人的身上。然而,只有当你在不可爱之人中看到值得爱的地方,你才能慢慢地走出自恋。

  • 批评可以戳破人自恋的幻象,给人虚荣的气球放放气,让人不至于飘到无边的高处。

圆圈正义与安提戈涅

  • 如果把理想中完美的“圆”比作正义的应然状态(应该如此),那么现实中所有的不那么完美的“圆”就可以看成正义的实然状态(实际如此)。

  • 正义即使眼不能见,但却从来没有离开。

  • 伪善最喜欢崇高的思辨,因为它从不打算跨越到思辨的界限之外,它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就能把自己装点得庄严高尚。

  • 愿那永恒的正义如磁石吸引、拨动着我们的心弦,让我们微小的爱心改变我们所能改变的一切。

  • 不悲伤、不抱怨,不咒骂。向着标杆直跑。

从“刀把子”到“双刃剑”

  • 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刑罚最为可怕,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 任何事物一旦成为工具,就必须为使用者服务,当工具可以满足使用者的目的时,工具可以获得各种美赞,而当工具妨碍了使用者实现目的,自然也就会弃之如敝屣。

  • 法律工具主义是权力至善的必然体现。深信权力毋庸置疑的正确性导致掌权者很难有一颗谦卑的心去接受束缚,法律自然只能成为掌权者推行政策的工具。

  • 国家权力绝不是完美无瑕的,刑法也不应成为统治者任意操控的工具。刑法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而不能唯权力马首是瞻。

  • 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 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天生犯罪人

  • 从被动优生到种族灭绝,仅一步之遥。

法治的妥协

  • 勇敢当然是一种美好的品质,但勇敢并不意味着毫不妥协。我们很容易指责他人懦弱,但这种指责太过刚性,缺乏身临其境的同理心。

  • 一些时候,当事人权利与司法机关绩效考核发生了本不该有的联系。

  • 法治的基本要义在于用公开的规则去约束权力,让民众能够有合理的预期,免于惶惶未知的恐惧。

  • 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

  • 国家只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而法律所不禁止的则是公民自由驰骋之地。当权力有其固定的边界时,民众才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免于恐惧的自由。如若法外另有民众无法知悉内部规则,人们也就无法形成合理的预期,不可避免地会陷入未知的恐惧。

  • 无论坚持多么崇高的抽象理念,我们都不要在自己的坚守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并让他人成为我们信念的牺牲品。我们只能期待自己有勇气去践行我们的法治信念。

燕园旧训 薪火相传

  • 唯有真理的光照,才能学会谦卑,走出自我的偏狭,从而自由而不放纵,独立而不狂狷,尽责而不懈怠。

  • 自由的目的是责任,一个越自由的人越懂得去服务大众,去成全他人的幸福。

  • 真正的贵族不是财产上的富足,而是精神上的高贵,知道自己肩负的责任。这样,即便一贫如洗,依然是贵族。

《枪支批复》的情理法

  • 客观归罪是法治不发达的产物。

  • 我国当前的刑法既非客观主义,也非主观主义,而是主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既要考虑客观上的行为,也要考虑主观上的罪过。

  • 归类性错误是一种评价性错误,一般应当遵循“在外行领域的平行性判断”,根据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按照一般人的观念进行判断。这种价值观不是行为人的价值观,也不是法律强推的价值观,而是道德生活所赋予的一般人之价值观。

  • 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习惯性地认为,民众必须接受法律所推行的价值观,而忘记了法律的价值观本身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权力意志不能任意产生道德法则,道德在法律之上,法律及立法者的意志在道德之下。

  • 作为法律源头的道德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必要限制。

  • 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

何谓榜样

  • 如果一个榜样,不能复制,那他只可能是天才或者奇迹。

  • 让幸福感持续的唯一方法就是以感恩的心、谦卑的心接受一切成功与失败。

  • 一个人的价值在于他处于高位,成为30元的水,而他自知自己本就是便利店里3元一瓶的水。

  • 良知才是最好的榜样。

  • 顺从良知的呼召,做一个真实的人,无论在顺境和困境,都能彰显人性的光辉,克制人性的幽暗,一个行在光明之中的光明之子才是真正的榜样。

狂人罗大拿的故事

  • 一个人越是陷入对抽象人类的爱,就越是厌恶真正具体的人。

伟大的梦想依然在心中

  • 重要的是梦想始终在你的心里。

  • “不公正的法律是人制定的,但与永恒的自然法相违背。任何贬低人性尊严的法律都是不公正的。”

师生之道

  • 你当自卑视己,切勿狂妄自大。

  • 自己所得到的一切都并不是自己所配的,白白得来的祝福也应白白地传给他人。

不要轻易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

  • 我们很容易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因为这能够满足我们想象中的道德优越,甚至可以掩盖我们事实上的道德败坏。最经常指责他人某种道德过错的人,往往自己也深陷其中,无力自拔。

  • 动辄站在道德制高点教训他人的人,往往自己是败类中的败类,越高调往往越败坏。

  • 道德的使命首先是自律,而非他律,道德谴责的第一步永远是对自己发出的,我们必须先质问自己,在相似的情景下,我们会如何行为?

  • 当我们进行道德谴责的时候,一定不要把自己先排除在道德判断之外。道德判断,永远要先己后人。

  • 如果总是盯着他人的黑暗,而无视自己内心的幽暗,总有一天,你的影子会吞掉你。

  • 不要对人性抱以过高的期待,永远要警惕人性深处的幽暗。法治的前提就是对人性败坏的假设,所以任何人组成的权力机构都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权力从来就不应被完全信任。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 误解本是人生常态,理解反是稀缺的例外。

  • 刑罚不仅不能亵渎罪犯作为人的尊严,反而要让罪犯重新体会到人的尊严,邀请“理性人”重新住进自己的心中。

  • “刑法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 所有的道德谴责都不应该随意侮辱他人的人格,诸如“人渣”“狗男女” “禽兽”这种情绪化的表达在亵渎他人的同时也侮辱了自己。同时,将他人在道德上彻底“批臭批死”也从此堵住了他人改过自新的可能。

  • 每一次对他人恶行的谴责,我都希望能够真正地提升我自己的道德水平。我希望我的愤怒不仅仅是一种感性的表达,而能够产生积极后果。

  • 那些立场鲜明、非此即彼的口号式论说最容易获得民心,但这种单极化的思维在人类历史上却带来了无数浩劫。

律师为什么喜欢为“坏人”做辩护

  • 辩护首先是防止冤枉无辜,人类无法轻易区分谁有罪谁无罪,如果只有明显无辜的人才能得到刑事辩护,那么必将有大量无辜的人受冤枉。所多玛和蛾摩拉罪恶滔天,但仍应为其辩护,为罪行重大之人辩护,正是为了防止无辜之人枉受追究。

  • 司法机关必须虚心接受律师的诘问质疑,否则必然导致司法擅权专断,腐败无能。

  • 律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其说是在捍卫当事人的利益,不如说是在通过捍卫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 刑法应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之中寻找平衡。

  •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

大刀砍向同胞的第一步是对异族的仇恨

  • 当我们人为地将人区分为本国人、外国人,我们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把本国人区分为富人、穷人,显贵、平民,本地人、外地人,城里人、乡下人,任何一个小群体又会形成一种新的“同仇敌忾”。

  • 当仇恨在心中发芽、长大,人也就慢慢忘记了最宝贵的东西是他的内在尊严,而不在于外在的身份。

  • 人的尊严并不来源于国家、民族、文化和权力的授予,相反,一个国家、民族、文化和权力的伟大却来源于对每个个体尊严的尊重。

城管抽梯:何罪之有和该当何罪?

  • 因果关系必须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只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条件才能认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只有那些严重伤害人们正义情感的行为,才可认为它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能因为预防的需要来设定因果关系。

  • 如果在我们的经验情感中,是一个行为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溯及理论。

  • 如果前行为会高概率导致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又引起了最后的结果,那么前行为就与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但若介入因素的出现与前行为并无伴随关系,那么就不能将结果归责于前行为。

  •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最大的区别在于违背职责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而为,虽然两者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都可能出于过失。

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

  • 要用差异原则来纠正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公平,每个人所拥有的才能和天赋是不平等的,如果大家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赛跑,如对“富孩子”和“穷孩子”适用同样的竞争规则,那么最后会出现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公共政策上应当向弱者适当倾斜,而非让强者通吃一切。

  •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规范执法,让雷洋案不再继续

  • 当运动式执法成为常态,治安状况短期会有明显改善,但长期来看,甚至可能更加糟糕,社会治理成本将极大提高。

思想、言论和惩罚的边界

  • “思想,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

  • 思想是绝对自由的,如果没有行为,无论如何异端邪恶的思想都不能进入刑法评价。

  • 如果言论等表达方式不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思想自由。

  • 思想是绝对自由的,而言论等表达自由则是相对的。

  • 美国有一个“清楚且现实的危险标准”,意思是只有当某种行为会“清楚且现实”地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才有限制的必要。这种标准要考虑三个要素:其一,主观上是否是恶意的;其二,是否具有侵害的急迫性;其三,在概率法则上,是否具有侵害的可能性(Likelihood)。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 法律不可能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唤起人们的道德意识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

路边的野草你不能采?

  • 一般人的日常行为规则就是认识错误可否避免的判断标准。

  • 如果一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民众无法避免,这种认识错误自然可以排除罪责,否则将是民众无法承受的法律重担。

舆论真能绑架司法吗?

  • 司法真正忌惮的从来不是舆论,而是舆论背后那种捉摸不定的权力意志。

  • 新闻舆论的监督自由与司法的独立裁判本是法治社会存在的重要前提,两者本可形成良好互动,但恰恰因为司法的现状,造成了媒体、舆论干扰司法的表象。

  • 只要求百姓知法守法是刻薄寡恩的法家,而非以限权为己任的法治。

  • 无论如何定义法律,法律在原则上都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

  • 没有感性的理性是冰冷的机器,没有理性的感性则是狂热的激情,法律人应当平衡理性与感性。我们要尊重舆论的感性表达,但同时我们也要超越舆论的偏见与盲目,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辱母杀人,该当何罪?

  • 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站在事后角度的科学判断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式的冷漠与傲慢。

  • 衡量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主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而“是否必须”又可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结果和行为上是否基本相适应。

侠客心 法治路

  • 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必须在规则之下,通过规则筛选出人们可以接受的相对正义。

  •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 只有当官员,当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执行者受到比普通民众更多的约束,法治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莫某纵火与死刑适用

  •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 规范评价倡导的是一种目的导向的思维,即通过这种评价可以彰显何种价值。

  • 规范评价的前提是民众的朴素道德情感,如果民意认为不可惩罚,即便惩罚能达到美好的目的,也不得施加任何刑罚。

  • 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语词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规范评价,不能超越语言的极限。

  • 规范评价并非入罪前提,而是出罪依据。

  • 规范评价是在民意惩罚的前提下实现惩罚的精确性,当民众认为有惩罚的必要,才可通过规范评价来实现精确的惩罚。

  • 规范评价是对民意惩罚的缩小,而非扩大。

  • 规范评价或说法律人的思维是“人皆曰可杀,我意独怜之”,而不是“人皆曰可不杀,我意独杀之”,否则这种规范评价迟早会引向暴政与专制。

性侵犯罪与不同意

  • 人类的性成熟更多表现在性心理的成熟上。研究表明,到18岁以后,性心理才逐渐发育成熟。

  • 当人们假借宽容、进步之名消解良善的价值,道德相对主义横行于世,社会也就失去绝对的对错,“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于是一切邪恶都有可能。

  • 性滥交不是高估而是降低了性的价值,抱怨只能结婚一次就像抱怨只能出生一次,与当中涉及的无比兴奋绝不能相提并论。这个抱怨显示的不是对性的极端敏感,而是异乎寻常的不敏感……性放纵是对性快乐的糟蹋,是对性的缺乏认识,就像一个人心不在焉地采下五颗梨子一样。

莫让虐待儿童的单位犯罪条款虚置

  •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不限于作为,还包括不作为。作为是不当为而为之,而不作为则是当为而不为。

  •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行为要被视为犯罪,一定需要刑法的明确规定,否则就可能造成司法权的滥用。

  • 通过刑法理论来将粗线条的法律明确化,这就是等价值理论。

  • 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知情者却无动于衷,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无论多么伟大 终有一天谢幕

  • 人类三种事情无法避免,一是苦难,二是死亡,三是邪恶。

人类的观念会崩溃吗?

  • 越接近永恒的观念,越是崇高。

今天,你刷存在感了吗?

  • 第一个阶段叫作审美阶段,在这种阶段,人沉迷于短暂和当下的事物。感官的需要,欲望和冲动成为人唯一的向导。

  • 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审美的个体并不在真正意义上做出选择。

  • 在审美阶段,人的存在只追求相对的目的,并不关注人们对于绝对的需要。

  • 因为当下的力量不能承担我们渴望永恒的重负,所以厌倦是不可避免的。

  • 如果跳出了审美阶段,那么人就进入第二个阶段,这个阶段也就是伦理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我们开始认为其他人是有价值的,我们尊重他们的权利,并由此承认他们的价值。

  • 只有当一个人放弃感官欲望,关注普遍尺度,才可能出现伦理生活,那么在这个意义上,也就超越了当下和短暂的标准而获得了一种承认。在这种承认中,你会觉得自己获得了一种更高意义上的存在。

  • 一个人真正的存在是进入第三个阶段的存在——能够跨越“知道”与“做到”之间的这个巨大的鸿沟。

爱要常觉亏欠 客要一味款待

  • 真正的爱一定要是付出代价的,牺牲越大,爱心也就越大。无须付出代价的爱不是为了欺骗自己,就是为了欺骗他人。

  • 真正的爱一定要付出代价,要在牺牲中学会忍耐。

看客杀人,该当何罪?

  • 从法条上看,故意杀“人”的对象并未限定为“他人”,这不同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的规定。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为了打击帮助自杀等自杀关联行为。

  • 帮助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帮助,还包括精神上的教唆或鼓励。

  • 在刑法理论中,一般可以把帮助自杀者视为和自杀者共同实施了故意杀害自己的杀人不法行为。对自杀者本人在道德情感上可以宽宥,没有处罚必要,应排除其责任。但责任排除只能针对自杀者本人,无法连带至帮助者。因此,帮助自杀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无论是将自杀视为合法行为还是中立行为都是对生命神圣这个观念的消解。

  • 一旦消解“生命神圣”这个基本的观念,看似无拘无束的自由必然带来绝对的奴役。

生命的尊严:未知死,焉知生?

  •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仅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而且更为可怕的是,少数也往往假多数之名,肆意侵犯人权。

  • 穆勒认为,从长远来看,尊重个体自由会导向最大的人类幸福。

  • “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而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

  • 没有道义约束的自由往往开启的是一条通往奴役的道路。

  • 道义的限制可以对自由进行合理的约束,防止人们因着无节制的自由走向放纵的毁灭。

  • 人们习以为常地认为,人会因着自由选择高尚,但事情往往事与愿违,很多人并不喜欢高尚的事物,往往更喜欢卑下,尤其当人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 道义的限制也是对国家威权的约束,防止国家拥有无限的权利。

  • 很多时候人们并不知道如何选择,你不是遵循道义的指引,就是按照国家意志来生活。无视道义约束的个人自由与漠视道义的国家意志不过是一体两面。

  • 现代刑法理论区分不法与责任,一种不法的行为如果是一般人可以去宽恕的,那么它虽然错误,但却可以从宽甚至免于处罚。

  • 法律的推理应该是有温度的,我们在原则上要维护生命神圣这个基本的信条,在法律上宣示自杀及其关联行为的错误性。但是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我们必须考虑个体在不同情境中的迫不得已,接受每个个体无可奈何的悲情诉说。

致法学新人的第一封信:关于读书

  • 只有非功利性阅读,才能让你坦然接受失败。

  • 知识经常会让人骄傲,给人带来智力上的优越感,让你瞧不起人,无法与人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

  • 正是因为人类有智慧,不同于其他生物,所以我们必须用我们的智慧去探索未知世界的奥秘,然后更加认识到宇宙的奇妙,以避免人类的狂妄自大。

  • 历史中,无数鲜活的个体让我们认识到人性的不完美,从此我们可以拒绝人造的偶像。正是因为对历史的阅读,我才深刻了解法治的精神,因为人的不完美,所以人类的任何群体都有败坏的天性,所以对任何权力都要保持绝对的警惕。

  • 在读书过程中,有那么片刻你能达到与书同乐、欣然忘食的境界,那就达到读书的目的了。你的内心就在潜移默化中慢慢被洗涤了。

致法学新人的第二封信:与人和睦相处

  • 在网络上,人们是按照自己的需要去选择朋友,自己的爱好、兴趣、偏见、缺陷都在自己选择的圈子中被强化,你永远都在向自己学习,而不是向他人学习。

  • 人与人之间建立关系是需要投入感情的。无论是亲人之爱、爱人之爱、朋友之爱,都是要付出情感和时间的。

  • 如果你想从他人身上支取感情,你首先必须存入足够的感情。

  • 每个人都喜欢和自己喜欢的人在一起,这是人之常情,但这种爱其实在很大程度是一种自私的爱,或者说是一种自恋。我们爱的其实只是自己投射在他人身上的影子,而如果这个影子在他人身上慢慢消失,你可能就失去对他的爱意。

  • 自恋的爱永远不能长久,任何一个人都无法达到你对他的全部预设。

致法学新人的第三封信:与德相随

  • 有四种德行为文明人所认可,它们分别是谨慎、节制、公正、坚毅。

  • 不要轻易许诺,在许诺前要仔细想想,你能否兑现你的言语。

  • 自由其实是自我限制的自由,是可以节制的自由。

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

  • 感恩是在回顾过去,爱着眼于现在,恐惧、贪财、色欲和野心在眺望着未来。

不破楼兰终不还

  • 有七样东西能够毁灭人类,其中之一就是没有是非观念的知识。

我们一生都走在回家的路上

  • 我们因着未达完满而有着一种深深的漂泊感。

  • 怠惰(acedia),其表现是“无所信,无所爱,无所恨,无所追寻,生无所求,仍旧活着的原因是因为死亦无所求”。

今天是艰难的,但也是精彩的

  • 对人生而言,我们唯一能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

  • 对很多人而言,寄希望于明天会更好只会让希望一次一次地破灭,从而走向彻底的虚无主义。

为了告别的聚会

  • 伪善的人最喜欢空谈崇高的话题。他们活在崇高的理念之下,用这种理念逃避对具体个体的责任,为自己的虚伪披上神圣的外袍。

  • 我们是有限的,因此我们无需伪装强大。你无需用头衔、名利、车房来证明自己,无需在若干年后的同学聚会中用华丽的优越来掩饰灵魂的虚弱。

  • 人在追求美善的同时很容易出现一种负斜率,那就是因着这种追求让我们陷入新的自恋。